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登记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