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