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施工设施和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