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城市蓝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城市蓝线立界。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水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蓝线、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