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建设,推动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