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