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影响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