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