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