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肥乡区、永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