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抛入水体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