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