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