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节 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保护,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要求适时调整标准。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特殊水体保护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的监管,确保特殊水体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