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卫生、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