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并达标排放,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禁止稀释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工业废水。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