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