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泰山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