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城市供水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