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