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