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和补偿事项。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