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