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或者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二)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的;(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拒不改正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