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校园校舍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因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学校而拆除原房舍所得的旧建筑材料,留给教育部门用于校园校舍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