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综合开发中,建设单位应按比例承担学校用地拆迁配套费;拆迁地域内有学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重建;遇有规划中应设置学校的地域,由建设单位拆迁、平整后无偿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