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应有计划地增建和改造节水设施。

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节水设施的,必须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竣工验收。

用水企业每年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