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应有计划地增建和改造节水设施。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节水设施的,必须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竣工验收。用水企业每年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用于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