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市政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