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查处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