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对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