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 表决第七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论证,确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