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附审查修改意见的形式批准的,按照附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七台河人大网站和《七台河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