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