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