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