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之内,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