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