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一)当事人与该公证有利害关系;(二)当事人之间对该公证无争议;(三)该公证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四)该公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属于该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