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