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