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均有权提出续订或者重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重新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进行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合同应当由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和中止、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与程序、违约责任等部分构成。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工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

企业需要报送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

(二)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双方协商代表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报送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对提出异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及时协商和修改,并于三十日内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待重新审查通过后生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