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公共培训基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