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用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的公共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