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时,鼓励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