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时,鼓励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