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维护、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五)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及历史文化内涵等资料;(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