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应当由市、县(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