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