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