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