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