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景观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