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