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