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未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或者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